办理流程
收件
受理
审查
决定
制证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资料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全申请材料的。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有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有可追溯经营产品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提出审查意见,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建议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建议不予行政许可。
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有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有可追溯经营产品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不予行政许可。
1、准予行政许可的,下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准予行政许可的,下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