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确表示,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5日—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首先安排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的工资。
本次假期延长属于调整《全国年节假日放假办法》的临时性调整,所有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的此次通知,将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因此疫情期间工资应当正常发放,用人单位不得少发或者不发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