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涉诉集体来访的,法院可以亲自接待,或者向领导报告,及时安排接待并联系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法官行为规范》
第六十九条 基本要求
(一)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切实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二)及时处理信访事项,努力做到来访有接待、来信有着落、申诉有回复;
(三)依法文明接待,维护人民法院良好形象。
第七十三条 集体来访
(一)向领导报告,及时安排接待并联系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二)视情况告知选派1至5名代表说明来访目的和理由;
(三)稳定来访人情绪,并做好劝导工作。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不得申请延长,如无法按时审结,应转入普通程序。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4)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由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审理对民事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