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工程工伤保险需要什么材料
1、填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表》;
2、工伤确认书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书(属轻伤职工在医疗终结后自愿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的,提供《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临床体检与诊断表》)原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发票和住院费用总清单原件及经批准转外就医的交通费发票原件、住宿费发票原件;(医疗费发票由商业保险机构报销留存的,提供加盖该机构公章的分割单据及原始票据客户联复印件,并提供申领人的的书面情况说明方可受理手续)
6、病历、出院小结复印件,或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
7、职工社会保障卡复印件;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3个月内)发生工伤,还应出具地税部门已受理的登记申报单(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8、属建筑企业参保职工的,应提供职工《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复印件;
9、申请待遇转入个人账户的,提供本人签名的银行卡复印件及单位转账说明;
10、申请定期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及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提供有“银联”标志的厦门本地银行卡复印件
11、属交通事故的,提供交通事故经济赔偿调解书(交警部门盖章)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12、属其他第三者责任导致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它经济赔偿协议书(调解书)等有效证明;
13、属建筑企业48小时内紧急临时用工发生事故的人员,还应提供由地税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管理行政部门共同确认的《参保工程项目未及时申报名册职工工伤按参保职工处理申请确认表》原件;
14、退休(退职)职业病职工,提供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退休(职)审批表》复印件。
15、职工因工下落不明,其供养亲属确有生活困难,申请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需提供单位及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二、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材料
1、供养亲属户口薄和身份证复印件;2、家庭成员与工亡职工关系的有效证明;
3、无经济来源的,或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4、属遗腹子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
5、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原件;
6、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就学证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原件;
7、属养父母或养子女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原件;
8、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