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户的居民,提交整本户口簿;集体户的居民,提交本人页原件及加盖保管部门红印章的首页复印件;无法出具户口簿的,可以到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代替,户籍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号码、婚姻状况、住址、出证机关、出证日期,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2、户口簿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准确无误;婚姻状况为“已婚”,不相符的请到公安部门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