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连南县三江镇团结大道政府二号楼1楼11-12号窗口
二、办理材料
加盖公司公章。
加盖公司公章。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除按上述要求提交住所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证明:①《清远市住改商登记承诺书》;②◎住宅所在小区依法成立业委会的,提交住宅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住宅所在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提交由管理(服务)该住宅的依法成立的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住宅所在小区既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负责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提交由住宅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商事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登记的,除提交《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外,仍需签署《清远市住改商登记承诺书》,书面承诺经营过程中不损害利害关系人利益,如有违反,须30天内无条件迁出,并依法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的条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
工商总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工商总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