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2、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11年公安部令第118号,自2007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四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1、申请人向承担受理职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所需材料;
2、申请受理后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3、7个工作日后在受理部门领取证件,或者通过邮寄送达证件。
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在7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
来源:哈尔滨政务网(zwfw.harbi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