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因经营利用、娱乐等需要建立野生动物固定狩猎场所,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野生动物资源现状清楚,种群数量稳定,可适当利用;2)自然和社区条件等适宜开展猎捕活动,并具备猎枪弹具保存条件;3)狩猎场所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野生动物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能承担野生动物猎捕管理,资源调查、巡护、监测等任务;4)不属于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候鸟重要繁殖地、候鸟重要越冬地、候鸟重要迁徙停歇地、城镇及郊区、农业作业区、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工矿区、油田、军事禁区、机场周围10公里以内、国道、铁路和大江大河两侧各5公里以内、国境线内侧50公里等需要保护自然环境或维护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地区。
二、办理材料
填写完整,内容真实。
单位申请的,提供单位营业执照(代码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后收复印件。复印件要写“与原件相符”,签名、盖章。
要符合《狩猎场总体设计规范》要求。
要说明狩猎场规划建设会否对该区域造成生态环境影响。
由有资质部门实地调查后提供。
要求土地权属清楚、建设资金充足。
上报省林业厅审批时由县级林业部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