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
医疗机构
三类收费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下)
二类收费标准(三级乙等及二级甲等)
一类收费标准(三级甲等)
县级
省、市级
省、市级
省外
起付标准
100元
400元
500元
1000元
1500元
支付比例
提高支付比例。严格控制医保目录外的药品、检查、诊疗项目占比和高值耗材的使用,医保目录内统筹基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按上表规定执行。
确定最高支付限额。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的指导封顶线为7万元,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适当上浮。
降低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年内二次以后住院费用报销起付标准比现行起付标准降低50%。
统一用药品种范围。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执行统一的医保药品目录。
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
提高筹资标准。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0元,有条件的市可适当提高筹资标准。
提高待遇水平。取消大病保险分段补偿办法,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医保目录内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统一按75%的比例支付,在一个年度内参保患者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