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单位: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