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异地就医核准登记手续
1.在成都医保局领取《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表》,由申报人签名或盖章。
2.退休人员需另提供户口已转回异地的户口复印件,户口在成都的提供异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的原件或暂住证复印件。
3.在职职工交由单位申报,所在单位需另提供:属单位驻外分支机构的,提供驻外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无驻外分支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异地购房合同、租房、租柜协议复印件等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属劳务派遣性质的单位,应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如果派遣协议没有明确工作地点,应由用工方出具异地工作的书面证明(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报销办理
1.在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先由本人全额垫付。
2.在就医地医保局开具证明,说明就医医院的等级以及是否是社保定点医院。
3.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参保人员由单位或个人持出院证明、费用清单、发票、成都市社保卡、身份证和本人银行存折等相关材料到医保局经办窗口办理报销。若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由医保局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窗口办理,报销费用直接存入参保人银行账户。
办理医保转移手续,转移后有工作的话由公司继续缴纳医保,没有工作由自己缴纳医保。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医保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同意接收,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医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医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医保关系和资金后,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