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轻微物损交通事故中,哪些情形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浙江省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轻微物损交通事故中的一方当事人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其他情形均视为混合过错,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中一方当事人无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