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托人应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补办离婚证需要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两寸免冠红底单人照片两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