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的管辖。
1.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件、户口簿
2.申请人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及生效证明
3.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记录证明(可由公证机构发函代为查询)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1、公证费每件收取120元;译本与原本相符每件收取50元;
2、翻译费每千字80元,不足一千字的,按一千字计算;
3、增加公证书份数每份10元;
4、公证核实每件150元。
5、查询公证档案资料,每个公证卷宗收费20元;
6、文本比对、认证事务每件收取100元;
7、涉台公证书副本邮寄、其他资料翻译等费用;应由当事人举证的事项,但当事人因举证困难委托公证机构取证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