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审查——纸质审查——决定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进行登记;
b) 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c) 渔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境外登记的渔业船舶,未终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d)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e)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f) 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
g) 省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渔业船舶管理实际确定省级以下登记机关的登记权限和船籍港名称,并对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