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0年)
全文条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9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184项。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13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71项。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健全行政审批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九条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主要业务与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
(三)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四)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的相应专业的考官,并且本单位的考官应当占考官总数的2/3以上;
(五)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六)专门负责艺术考级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条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报文化部审批;申请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文化部备案。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