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5元。根据国家、省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市政府适时调整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现行基础养老金标准高于全市最低标准的,继续执行现行标准,高出部分由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承担。今后,有条件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缴费超过15年的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确定,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