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工作日。合肥市花园街79号窗口,市府广场交通银行对面群艺巷内;新蚌埠路128号,铁路分中心窗口;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叉口,要素大市场D区三楼公积金窗口;政务区琥珀五环城2#写字楼四层窗口(金寨路和习友路交叉路口西南角)。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