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海上意外事故一般由海事部门负责调查,海事部门有权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认定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已无生存的可能,这样突破了意外事件的失踪人宣告死亡之二年时间的限制,使得容易遭受意外事故的船员家属的权利能及时得到主张
《民法总则》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如果胎儿的法定代理人要求以胎儿名义起诉的,法院可向其释明,待胎儿出生后可另行起诉主张赔偿相关生活费用。如果胎儿的法定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主张胎儿出生后的生活费用,在其他当事人均不反对的情况下,法院可予支持;之后,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给付义务人可以依照《民法总则》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受领人返还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