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的上市条件根据《证券法》第5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均制定了各自的股票上市规则,并具体规定了股票上市的条件,但除“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一项外,似与《证券法》规定并无太大差异。
(二)公司债券的上市条件根据《证券法》第57条规定,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证券上市条件的科学合理确定,意义十分重大。对公司而言,多数具有对募集资金、提升形象的渴求,但并非所有证券都适合或应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只有符合一定条件者才能获得证券交易所上市资格,唯此才能发挥证券上市的选择、激励功能,促使公司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
对投资者而言,上市条件的科学合理确定,意味着不符合条件的证券被排除在证券交易所之外,意味着具备上市资格的证券的投资价值,意味着其在证券交易所投资安全性与回报率的提高。
对证券交易所而言,上市条件的科学合理确定,可有效保障在本交易所上市的证券的质量,增强投资者在本交易所的投资信心,减少对证券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监管压力,提高本交易所在国内乃至国际上的社会声誉和竞争实力。
对整个证券市场而言,上市条件的科学合理确定,可有效引导社会资金向满足上市条件、具有上市资格、经营状况良好的公司转移,进一步很好地发挥证券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