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精神,沈阳市在充分借鉴其它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经验并结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决定从2006年5月1日起,对流动人口实行《沈阳市居住证(简称《居住证)管理制度。
《居住证管理制度的实行,充分体现了政府部门对流动人口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角色转变,进一步确立了流动人口城市主人的合法地位,有利于保障和实现他们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享有沈阳市民待遇,即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享受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05]48号)规定的,可在沈阳市享受子女就读、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社会保险及证照办理等6项待遇;在沈阳市见义勇为或在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流动人口,可由本人持《居住证向公安机关申请转为我市城市户口。
同时,实行《居住证管理制度后,通过人口信息采集、录入以及证件办理、查验,有利于加快沈阳市人口信息化建设,有利于公安机关及时发现、打击混迹在流动人口中的少数不法分子,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和我市的经济发展建设。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将实行申报登记制度,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流动人口,在来沈3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证,并按规定缴纳5元工本费。《居住证为1人1证,有效期1年。流动人口《居住证有效期满需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期满前3日内及时办理新证;《居住证未到有效期,居住地变更的,可经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验盖章后继续使用;离沈前应申报注销。对不登记办证的流动人口,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5号关于流动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另外,按照《关于切实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规定,“招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验流动人口的《居住证,对未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要督促其到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不得招用未申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同时,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必须如实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并督促承租人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房屋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