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1)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捕猎的;2)为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3)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4)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5)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6)为调控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7)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
二、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
全文条款2012年9月23日,国务院以国发201252号发布《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是按照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六轮集中清理而制定的法规。本决定自2012年9月23日起实施。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四、办理机构
鹤山市农林渔业局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办理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准确、完整
注明动物的名称、级别、数量等
用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居民身份证或所在地的机构编制办公室批复文件。1)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2)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有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方法和猎捕活动组织方式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