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在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于2001年11月1日以前(含当日,下同)取得澳门居民身份时未满14周岁(含生日当天,下同),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在2009年12月1日仍定居澳门,可以申请前往澳门定居与父母团聚。
二、受理机关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梅州市公安局出入境服务大厅
办公地址:梅州市嘉应路1号梅州公安大楼
咨询电话:0753-2169222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各县级公安局地址→
三、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粘贴有申请人及澳门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规格:33mm×48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标准的制证相片一张
(三)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五)《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出生公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婚生子女需提交父母的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澳门超龄子女申请人无法提交父母结婚证明或者本人出生证明的,如本人同意做亲子鉴定,可免交父母结婚证明和本人出生证明。
(八)亲子关系存疑的,需在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进行亲子鉴定,并提交亲子鉴定结果。
(九)澳门关系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十)澳门关系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十一)澳门关系人是外国籍的,交验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十二)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可在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内填写):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2.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3.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十三)申请材料属于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中文翻译文本。
(十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两份。
四、办证时限
40个工作日内,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延长20个工作日。
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与香港入境事务处等部门进行核查、公示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五、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
费用:每证50元
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