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如果发现有无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可以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也可以通过拨打当地的12315热线电话进行举报,还可以通过当地的市长热线进行举报。
2、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工商机关应当将举报处理情况告知具名的举报人。
【法律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以上告知,依照有关规定应予公示的,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