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地点
徐闻县国道207线k3656+750米左侧
三、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四、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通过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公路窗口)、各县(市)公路分局路政许可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1.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三)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技术审查、鉴定,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审查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四)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查询方式与申请方式一致。
(五)获取办理结果(作出许可决定)
经实施机关审查通过并予以许可的,颁发《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路政管理许可证》。
经实施机关审查,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申请人需到公路窗口自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公路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技术审查、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签发通过决定;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通知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路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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