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办理地点
深圳市盐田区香径南街盐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三、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四、办理材料
原举办者提交《深圳市民办学校(幼儿园)举办者变更申请表》
由原举办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原举办者名称或个人姓名、注册时间、注明开办资金来源及数额、目前开办资金剩余数额、有无债权债务、剩余资产数额
提交原件
提交以下材料之一:(1)有效房产证明;(2)经租赁办备案的租赁合同(承租人为幼儿园或拟变更后举办者,注明建筑面积及户外活动面积,用途为幼儿园,在有效期内)(3)政府产权幼儿园交承办协议。
(1)原举办者提交身份证,已婚的还必须提交结婚证(或已标注结婚信息的户口本)及配偶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2)原举办者是法人的,提交法人决策机构的会议决议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幼儿园原董(理)事会作出的同意举办者变更的决议(交原件)。
拟变更后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拟变更后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无犯罪记录证明
双面打印,提交原件
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