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统筹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5号)和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11]10号)规定,参照《河北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冀政办发[2015]19号)调整标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符合条件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离(退)休金](下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
从2014年10月1日起,为2014年9月30日前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企业离休人员(含行业驻外地单位和垂直管理行业的市、县级单位)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二、调整标准
(一)离休人员每人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每人每月400元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在按以上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l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l00元,1934年l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仍按冀办字[2001]10号文件规定的资金列支渠道解决。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资金统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5号)文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其他相关待遇发放
(一)关于1一3个月生活补贴发放问题。按照劳社厅函[2002]185号文件规定,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后,2014年当年不计入计发1—3个月生活补贴计发基数,也不补发,但计入2015年计发基数,差额部分给予补发。
(二)关于冬季取暖补贴发放问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对2014年冬季取暖补贴形成的差额予以补发。
(三)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2014年10月1日(含)之后去世的,其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按照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基数计发,已经按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标准计发的,差额部分给予补发。
五、核准程序
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核准工作,由所在单位将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审批表。汇总后的单位审批表(见附表1)和花名册(附表2)连同电子文档,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同时由单位将本次规范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填入登记表(样表见附表3),存入本人档案。自2014年10月1日至上报期间去世人员,上报调整基本养老金相关资料时,须同时提供领取丧葬费抚恤金等相关资料(死亡证明原件等,提供确有困难的须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工作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组织实施,确保12月底前完成。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省应统一组织实施,对于个别地区未按照本通知标准调整的,要按照本通知标准统一规范。对于离(退)体人员津补贴标准调整仍按照《关于做好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2009]11号)文件规定,由当地人社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发文执行,确保规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