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二、办理材料
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复印件或批复文号
加盖报告编制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加盖报告编制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加盖工程咨询机构公章或专家组长签名。
复印件或证照编号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表格第172项项目名称: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
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1999年)
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七条河道整治应当结合城市发展,遵循防洪(潮)优先、全面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理念,统筹兼顾城市水污染防治、河岸带美化绿化景观以及水生态恢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防潮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加强河道科技信息管理。河道整治应当同步建设水文、水质监测以及河道监管设施。第九条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河道整治规划确定。河道整治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不得建设与防洪治污无关的设施。因公共利益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征求水务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第十一条在河道两岸有条件的区域可以结合周边环境需求,建设人工湿地、调蓄池以及向市民开放的亲水设施。第十四条河道整治工程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和安排投资计划。河道整治工程的建设方案按照规定应当经过审查同意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审查,并根据河道管理权限在立项前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河道整治工程涉及有关设施的,应当征求该设施管理单位的意见。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河道整治计划、经费和堤围防护费收支、效果等内容纳入水务白皮书,每年向社会公布。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3.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并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审批部门要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并综合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投资机构(公司)、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筹备机构)等方面的意见进行审批。4.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