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机构: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
申报条件:
1、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并且年审合格。
2、符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区域设置,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3、提出定点申请的医疗机构应为上年度开业且开业时间为6个月以上。
4、熟悉、掌握我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5、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有违规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医疗机构,在其整改完结之日起6个月内不受理其申请。
办理所需证件:
1、书面申请(包括医疗机构的规模、技术力量、服务能力、内部管理、申请理由及有关准备工作等);
2、《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的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4、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5、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6、所属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享有其它医疗保障)的相关证明材料;
7、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申报受理由分管人员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范围内的医疗机构提出的欲取得济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规定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
实地审查组成专家小组对已受理申报的医疗机构进行实地审查,重点是:医疗机构执业资格、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医疗机构等级资格、执行国家医疗服务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执行国家(省)物价政策情况、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了解掌握、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等。
研究确认专家小组汇总实地审查情况,集体研究审定达到条件、标准的医疗机构,并组织其填写《济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领导审批根据医疗机构的申报材料、实地审查情况和其填写的《济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提出确认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意见,报分管局长审定,由局长审批。
发放证书打印资格证书,并监印发放。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纬二路70号人社局六楼
办理期限:55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每年两次集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