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用热户退费:
经测温不达标,属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用户应积极配合,实现供热温度达到标准。自测温不达标到测温达标之间的天数,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
供热温度低于18℃、高于或者等于16℃的,退还室温不达标的面积相应天数热费的20%;供热温度低于16℃、高于或者等于14℃的,退还室温不达标的面积相应天数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室温不达标的面积相应天数的热费;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因外来因素如停水、停电导致停热,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但按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停热天数(连续停热超过8小时不满24小时的算1天,不足8小时不累计)给用热户退费。
我集团于每年5月中旬至6月30日进行退费工作。退费时,请用热户携带《居民供热证、测温记录凭证到所在的供、换热站办理退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