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等规定,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的具体条件如下:(1)属于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2)民办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前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清算财务,并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3)民办学校提出合并、分立、变更、终止申请,经民办学校或办学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
二、办理时限
50(工作日)
三、办理地点
司法局5楼503室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校园,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所取得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统一管理,全部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2017年)
(一)我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撤销按以下权限规定,由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管理(1)、举办培训初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的培训学校,由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2)、举办培训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的培训学校,由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