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留置场所主要分两类:
关于留置执行的场所,从浙江实践看,一种是原来纪委办理党员违纪案件审查使用的“两规”场所,现在继续作为留置场所使用,管理主体是监委的案件管理室,并借助各方力量。比如,省一级留置场所借助武警力量,市县一级留置场所借助公安力量。
监委的设置是国家和省市县四级。县一级以下如乡、镇、街道没有监察委,我们采取的办法是,县级以下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可以放到市一级的留置场所留置。
第二种是把公安机关管理的看守所部分设施进行改造,开辟成留置专区。留置专区的管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它的性质是留置性质,而不是司法强制措施的性质。由看守所改造的留置专区,实际上是公安管,但调查人员是监委人员,监委的案管室也参与管理。
因此,执行留置措施是两个方面的力量执行,主要是确保依法留置,同时利用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和执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