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2011年)
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2011年)
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关于公布〈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的函》(2016年)
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第三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十七条。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第五、六条。4.《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三条。二、取水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第七、四十八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三、十、十一、十四条。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第八条。5.《广东省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条。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15年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第八、九、十条。7.《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005年水利部令第25号修订)第三、五条。8.《水利部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555号)。三、河道采砂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3.《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九条。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五、二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四条。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第二、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七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四条。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令第16号修订)第八条。五、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十五条。2.《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六条。3.《广东省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四条。六、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七条。七、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依据: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三条。八、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依据:1.《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条。九、迁移、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依据:1.《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四、二十五条。2.《关于发布的通知》(水政资〔1995〕457号)第六条。十、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第三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改)第二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一条。4.《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七、十二条。十一、堤顶、坝顶、戗台兼作公路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五条。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六条。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五条。十三、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改)第三十四条。十四、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国发〔1988〕74号)。十五、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方案审核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第四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改)第二十三条。3.《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一、十三条。十六、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第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改)第十七条。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十七、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水利部令第46号修订)第六条。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1984年)
第十一条凡利用堤顶作公路的,必须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所用堤段的路面铺筑和养护、维修,以及因提高防洪标准,需要重新铺筑路面时所需的物资器材,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负责。修建跨越堤顶的道路,必须另行填筑坡道,不得挖低堤顶,留下路缺。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