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第九条
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主要业务与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
(三)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四)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的相应专业的考官,并且本单位的考官应当占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六)专门负责艺术考级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5个工作日
贵州省文化厅
不涉及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