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二、办理机构
台山市农业局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二十九条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五、办理地点
台山市台城富城大道3号街道公共服务中心
六、办理材料
申请人在公共服务中心服务窗口领取申请书,按要求填写,加盖申请人公章。
材料清晰,真实
材料清晰,真实
材料清晰,真实,加盖公章
材料清晰,真实
包括:企业管理制度、动物进出场管理制度、用药制度、免疫制度、防疫制度、疫情报告制度、卫生管理制度、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等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