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现场或网上提出申请;
受理人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条件;
符合受理条件,当场受理,并给出受理通知书;
对服务对象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做审核,通过之后给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办结送达申请人。
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单位、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转迁证明。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60日内持证明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自转出地停止缴费的当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原单位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出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支付。单位、职工和失业人员跨省迁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