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公共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二、办理材料
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举办者为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复印件,计划生育证明书原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及公证书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以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包括学校用地、校舍、设备产权证明和举办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租赁校舍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公证书、已付租金凭证及校舍符合学校消防安全要求证明)。
学校(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含校[园]长上岗证、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
消防部门出具的办学场所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申请办学的,每个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填写《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或《申请办学个人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