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客体是需要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刑事诉讼活动的直接目的,是解决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是否需要处罚和如何处罚。被告人本人是被作为刑事责任的可能承担者而接受追诉、审判的诉讼权利主体,应当与诉讼客体区别开来。
我国传统诉讼理论将诉讼客体界定为诉讼认识或诉讼活动的对象.也就是刑事诉讼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为诉讼客体。
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处理刑事案件活动的法定次序、方式和手续。一般分为起诉、审判、执行三个基本阶段。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依次分阶段进行,直至终结,才能保证刑事诉讼任务顺利完成。
1、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检察院)或者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2、特殊阶段: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包括:
控审分离是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的诉讼主体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诉讼主体来承担。
控辩对等是指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主体与承担辩护职能的诉讼主体地位平等并互相对抗。
审判中立是指承担审判职能的法院及其审判人员不能有控辩双方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或者人员担任,而且审判者应当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平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