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取号
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收号机直接取号或到市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大厅咨询导办人员根据申请人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2)申请接收:
1)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接件受理人员按“申请材料”的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接件受理人员相应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凭证,本次申请终止。
(3)登记:
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咨询导办人员指引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由咨询导办人员指引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 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咨询导办人员指引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5)收件凭证:
1)《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当场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受理
(1)受理审核
1)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2)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
(2)补正材料
1)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接件受理人员应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1)申请属于受理范围:
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咨询导办人员指引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提交申请,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予以预受理、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由咨询导办人员引导协助申请人现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提交申请,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予以预受理、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3)作出受理决定后,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机关应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申请人签收撤回材料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实施机关认为有需要的,可以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同时由接件受理人员在电子审批系统办理撤回手续,并注明申请人主动撤回。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审批审查。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企业实际排污情况,配合做好实地核查工作。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将采取实地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取号
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收号机直接取号或到市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大厅咨询导办人员根据申请人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2)申请接收:
1)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接件受理人员按“申请材料”的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接件受理人员相应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凭证,本次申请终止。
(3)登记:
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咨询导办人员指引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由咨询导办人员指引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 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咨询导办人员指引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5)收件凭证:
1)《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当场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受理
(1)受理审核
1)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2)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
(2)补正材料
1)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接件受理人员应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1)申请属于受理范围:
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咨询导办人员指引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提交申请,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予以预受理、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由咨询导办人员引导协助申请人现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提交申请,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予以预受理、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3)作出受理决定后,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机关应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申请人签收撤回材料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实施机关认为有需要的,可以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同时由接件受理人员在电子审批系统办理撤回手续,并注明申请人主动撤回。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审批审查。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企业实际排污情况,配合做好实地核查工作。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将采取实地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特殊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