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登记是实施居民医保的首要环节。2007年6、7月份是市内七区各类城镇居民集中登记的时间,考虑到启动当年的实际情况,对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及时登记的,可延长至2007年12月31日。截止日前符合参保条件不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的,只能到下年度登记缴费。截止日后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类城镇居民,可即时到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登记和缴费。
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儿童,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工作。其他各类居民,由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负责参保登记工作。各街道办事处按照便民的原则,根据居民分布情况设立参保登记点,原则上每个社区不少于一个登记点。凡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均可就近到登记地点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