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2.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1)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办理材料
1、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5“承诺书”;分支机构申请备案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变更/备案项目”栏的“原登记/备案内容”、“申请变更/备案登记内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或备案的栏目。“申请人声明”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外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申请变更负责人的,还需填写附表1“负责人信息”;其中,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的,还需填写附表2“全体合伙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填写附表3“联络员信息”。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1、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变更申请人为隶属企业。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提交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