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在选址和设计阶段。2)申报资料和现场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9663至9673-1996、GB16153-1996,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和卫生部相关卫生规范要求。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材料
说明书内有卫生篇章,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存在的卫生问题及拟采取的卫生防护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大型建设项目提交。一般建设项目可提供施工装修说明。
无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大型建设项目提交。
验原件,交复印件如没有《营业执照》,可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非企业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无游泳场所须提供。
验原件,交复印件大型建设项目需提交。
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有中央空调的提供。
验原件,交复印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委托代办的提交。
无或者提交负责人的委托书。委托代办的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