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1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1、补换机动车号牌的,需要提供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收存);
2、机动车所有人还应提供机动车牌、证及检验合格标志未灭失、丢失或损毁的部分(车管所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