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法律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
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章;整改项目可不提供总规划平面图,提供由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整改证明,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1.申请书应用一张A3纸双面规范打印,不得分页,不得颠倒双面打印,不得有装订线,不得严重损毁,不得涂抹修改;2.封面及内页内容应填写完整,经办人签名,公章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申请内容较多,一份申请书无法完全填写时,允许提交多份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