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大法官可以是院长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的第二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而首席大法官是最高级别的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二十六条
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
第二十八条
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 法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可以特别选升。
第二十九条
法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大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其职权主要在于审理以下三类案件:·其一、解释“宪法”案件。·其二、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案件。·其三、政党违宪解散案件。对于解释宪法与统一解释法令案件,大法官以会议方式合议审理;对于政党违宪解散案件,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合议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