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二、办理机构
新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法律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4号)(2008年)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办理地点
新丰县新城二街11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材料
在韶关规划信息网(http://www.sggh.gov.cn/)下载
⑴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⑵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证明材料原件1份;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证明材料原件1份;⑷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前⑵⑶项涉及行业准入的,提供行业准入资质或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土地使用权证》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房产证》及其附图。
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含保护方案说明书、效果图、总平面图、建筑方案图等的设计方案文本。(含方案文本一套和电子文件)
初稿1份(经市城乡规划局审核后再按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公示图份数)保密项目除外
计生部门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