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172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分级责任制》(试行)的通知(2000年)
第一条(一)、设计管理权限
1、项目建议书
大型工程和须报国家计委立项的工程,由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定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单位编制,由省水利厅负责初审后,上报计划部门转报国家计委审批。
2、可行性研究
(1)、大型水利工程,,由项目法人或其它项目责任主体(以设计单位或咨询单位分别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土保持专项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水利厅初审后,省计委组织审查并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审批,报国家环保局审批。
(2)、中型水利工程、县城(含县城)以上的城市防洪工程,受益面积立项;水土保持专项报告由省水利初审后,报水利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由省环保局初审后5万亩(山区1万亩)以上的灌区、江海堤围及重要的万亩以上堤围,重点农水基建管理工程和省指定的重点小型水利工程,装机1000千瓦(山区县为800千瓦)以上排灌泵站,受益l万亩以上灌溉泵站,6台60型以上的水轮泵站,1000亩以上的喷、微、滴灌工程,30立方米/小时的机电井灌工程及需要报水利部终审的节水灌溉项目,坝高30米以上或中型水库配套的或中型河床枢纽的水电站,1000~25000千瓦的水电站,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单独设置的大中型水闸的安全达标和除险加固工程,在大中型水库取水或日供水设计规模1.6万立方米以上的乡镇供水建设工程,集雨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出海口门整治,滩涂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其他须由省审批立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省人大或省政府交办的省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筹建机构或项目法人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单位编制,市水利局负责初审后,省水利厅组织或委托有资质评审单位负责技术审查,上报计划部门审批。新建中型水利工程须同时编制水土保持专项报告,由市水利局初审,省水利厅审批。
(3)、小(一)型和重点小(二)型水库工程,重点农水工程,镇防洪工程,1~5万亩江海堤防及重要的万亩以下堤防,500~1000千瓦的排涝泵站,受益面积5000~10000亩以上的灌溉站,3~6台60型的水轮泵站,500~1000亩喷灌工程,10~30立方米/小时的机电井灌工程,小(一)型水利工程配套的小水电站,500~1000千瓦的小水电站,1O千伏输变电工程,由小(一)型水库取水或日供水设计规模3000~16000立方米的乡镇供水建设工程,集雨面积l0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出海口门整治,其他须由市审批立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市人大或市政府交办的市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筹建机构或项目法人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县水利局初审,市水利局负责技术审查,并报当地计划部门审批,报省水利厅备案。
(4)、小(二)型水库和一般农水工程,村防洪工程,1万亩以下江海堤防,500千瓦以下小水电站,500千瓦以下泵站,1O千伏以下输变电工程,3台60型以下的水轮泵站,500亩以下喷灌工程,受益面积5000亩以下的灌溉泵站,10立方米/小时以下的机电井灌工程,由小(二)型水库取水或日供水设计规模3000立方米以下的乡镇供水建设工程,其他须由县审批立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县人大或县政府交办的县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筹建机构或项目法人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县水利局负责技术审查,并报当地计划部门审批,报市水利局备案。3、初步设计
(1)、同可行性研究报告(1)的审查范围,由项目法人择优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由省水利厅初审,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审批。
(2)、同可行性研究报告(2)的审查范围,以及在十大堤围.(韩江南北堤、中顺大围、佛山大堤、樵桑联围、江新联围、景丰联围、东莞大堤、一汕头大围、梅州大堤、惠州大堤)破堤修建涵闸、泵站、交通旱闸、埋设管道、缆线或兴建其他工程设施的行为,由项目法人择优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市水利局负责初审,省水利厅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负责技术审批。其中在上述十大堤围破堤修建或封堵流量小于100立方米/小时涵闸、装机小于1000千瓦泵站、交通旱闸、埋设管道、缆线或兴建其他工程设施的行为,省水利厅委托堤围所在地级市水利局负责技术审批。
(3)、同可行性研究报告(3)的审查范围,由项目法人择优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由县水利局初审,市水利局负责技术审批,报省水利厅备案。
(4)、同可行性研究报告(4)的审查范围,由项目法人择优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由县水利局负责技术审批,报市水利局备案。
4、技施设计同初步设计(2)、(3)的全部审查范围,由市水利局负责技术审查,报查水利厅备案。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广东省水利厅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审核(批)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粤水办200327号)(2003年)
附件二.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审资料清单
(1)上报设计资料和文件清单
(2)市水利局初审意见
(3)立项批文
(4)初步设计报告
(5)工程地质报告
(6)工程设计计算书
(7)工程设计图纸
(8)工程投资概算书(含软盘)
(9)水土保持专项初步设计报告
(10)移民安置和淹没处理专项初步设计报告(新建及扩建大、中型工程和单项投资大于200万元的除险加固工程)
(11)工程管理单位定员定岗及工程运行管理、养护维修经费测算及落实渠道;政府批准或承诺的水价改革实施办法;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措施
(12)水情自动测报、自动化监测与控制系统、三防指挥系统等专项初步设计报告(如有本项投资)
(13)主要工程量计算书及市局审核表
(14)主要机电设备定价依据(如厂家报价函等)
(15)当地建设部门颁布的近期建筑材料信息价格
(16)勘测、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17)按规定设计招标的项目,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18)具有通航任务项目的航道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19)跨行政区或对其他行政区有影响项目的有关协调文件
(20)涉及军事设施项目的军事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七条第七条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文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