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拟退役关闭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制定封场措施,编制关闭或封场污染防治方案。b)经营单位已经对相关设备、残留各类废物进行了科学的、完善的处理,已符合国家及广东省对拟退役关闭设施、场所制定的相关规定。c)退役或关闭后仍需继续进行污染物处理的,应具备相应的监测、处理方案并落实资金来源。2)拟退役或者关闭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经营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
二、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机构
连南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五、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年)
第十九条拟退役或者关闭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经营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六、办理材料
(申请资料、表格由申请人自行提供)
复印件需盖公章如属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场所,还需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申请资料、表格由申请人自行提供)
(申请资料、表格由申请人自行提供)
(申请资料、表格由申请人自行提供)无
(申请资料、表格由申请人自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