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领取《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所在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房屋等情况进行确认,确认后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组织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将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3.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初审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含房屋协查),复审后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4.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区、县(市)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发放《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
1.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具有沈阳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满3年以上(含3年)。
2.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不高于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收入水平线。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6平方米。
4.单身申请人应当年满28周岁,离婚后的申请人应当离婚满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