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增加服务内容的单位或个人。2.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已取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部分资质,需要增加服务内容。
二、办理地点
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西厅
三、办理机构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四、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五、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10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六、办理材料
按规范填写并加盖印章
(1)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2)单位公章应和证明文件名称相同。
全部复印件加盖原单位公章
(1)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2)全部复印件加盖原单位公章。
(1)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2)全部复印件加盖原单位公章。
(1)文件应合法、有效;(2)全部复印件加盖原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应和证明文件名称相同。
(1)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2)全部复印件加盖原单位公章。
(1)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2)单位公章应和证明文件名称相同。
加盖原单位公章